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山东法制报 2022-04-14 09:14 大字

(2021)鲁0103执恢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义,男,1980年 11月 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禹城市莒镇乡梁庄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011254530。

被执行人:张颂,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济南市市中区小纬五路4号1单元103号,身份证号码:37010319870124154X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义与被执行人张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我院于2019年5月29 日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 3432 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97811.02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张颂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颂名下济南市天桥区南刘家庄 15号 2-405(房产证号:天279100)房产。我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询价予以价值认定,2021年9月9日,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两家平台分别认定济南市天桥区南刘家庄 15号 2-405 房产价值为926561 元、80831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济南市天桥区南刘家庄 15号2-405房产平均值为 867435.5元,故以 867435.5元为参考价为该房屋总值,双方均未在法定期内对上述评估价格提出异议。我院依法于2022年1月24日和2022年2月13日分别以底价 867435.5元和737320.17元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均无人竞拍。现申请执行人刘义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接受该房产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张颂名下济南市天桥区南刘家庄15号2-405(房产证号:天 279100)房产作价737320.17元,交付申清执行人刘义(身份证号码:371482198011254530)抵偿债务737320.17元。济南市天桥区南刘家庄15号2-405(房产证号:天 279100)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义时起转移。

二、强制解除济南市天桥区南刘家庄15号2-405(房产证号:天 279100)房产上的所有抵押权利及查封。

三 、 申 请 执 行 人 刘 义 ( 身 份 证 号 码 :371482198011254530)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绪晨

审判员胡文利

审判员李伟杰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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