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驾车不改依法从重处刑

山东法制报 2022-03-04 11:08 大字

2022年2月28日,夏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岭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岭自 2011 年起先后因饮酒后、未取得驾驶证、交通事故后逃逸、悬挂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违法驾驶行为9次被公安机关科以行政处罚。2021年10月25日 21时许,被告人王某岭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化验,王某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8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科以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时王某岭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曾多次因饮酒后、 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本次涉嫌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又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孙延晓董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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