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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人损害 被帮者无错也担责

滕州日报 2012-06-01 19:43 大字

本报讯(特约记者 颜秉楠 通讯员 张凤) 日前,柴胡店镇村民王某在义务帮同村的李某建房时,误将从附近经过的陈某砸伤,但王某和李某都不愿承担责任,后经柴胡店司法所调解,李某意识到责任并向陈某支付了5000元赔偿金。

事情还要从半月前说起,当时李某正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陈某从附近经过时,碰巧被在此帮忙的王某扔的转头砸伤,为此陈某为治疗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事后,陈某要求王某赔偿,王某却说是因为帮李某盖房才砸伤了陈某,应由李某来赔偿。陈某于是去找李某,李某不愿意赔。这下陈某可犯了难,来到柴胡店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了解情况后,司法所的干警们向三人讲解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在是王某义务帮助李某盖房,李某也接受了,因此,王某为义务帮工人,李某是被帮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被帮工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听了司法干警的一番讲解,李某明白了责任主要在自己,于是主动和陈某达成协议,向其支付50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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