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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误伤行人 原主应依法担责

滕州日报 2012-05-11 21:05 大字

通讯员 李井林 

近日,柴胡店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流浪狗误伤行人的纠纷。这起案件与我们平时接触到的类似案件有两点不同:一、不是常见的狗咬人,而是狗撞倒车子导致行人受伤的案件;二、饲养人已经丢弃了这条狗,该狗成了流浪狗。事情该如何处理呢?

4月10日下午6点多,柴胡店镇村民王某像往常一样骑车回家,车骑到该镇某村一路口时,突然从岔道上蹿出一条狗,撞到了王某电动车的前轮上,在没有任何防备的前提下因躲避不及,电动车瞬间歪倒,王某被甩到了路面上,狗安然无恙,落荒而逃。由于是摔在水泥路面上,王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右眼皮受伤缝了五针。后王某及其家人经多方打听,得知这条流浪狗是该村刘某家的狗,于是到刘某家商讨赔偿事宜。而刘某一口咬定,这条狗已经被她丢掉很多天,虽然曾经是她家养的狗,但现在与她没有任何关系了,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王某来到柴胡店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接案后,司法所干警第一时间来到刘某家了解相关情况,并走访了她的邻居,掌握相关证据后,通知刘某第二天到司法所调解此案。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事实的认定基本没有分歧。于是,干警们抓住有利时机,向刘某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章第82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即使你已经遗弃了这条狗,对于撞伤的行人王某,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经过一番明法析理后,刘某同意由司法所调解此事。最终双方达成了由刘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的医疗费、务工费、电动车维修费共计1000元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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