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本报7月6日讯(记者李榕通讯员李红霞牟永来)6日,记者从德州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发展,鼓励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日前,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德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对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每处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大学生自主创办或大学生参股(参股不少于30%)创办的初始或初创实体,并为之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大学生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大学生自主创办或大学生参股(参股不少于30%)创办的初创实体、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有独立的运营资格;固定的创业场地;配套的创业服务;健全的管理制度;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和较强的成长性。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认定标准,除符合设立基本条件外,还需要达到可入驻创业实体50户以上,已入驻创业实体30户以上,稳定吸纳一定数量人员就业;大学生创业实体不少于入驻实体总数的三分之二等标准。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每年评估认定一次。
对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带动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因素,给予每处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对驻德院校利用闲置资产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补。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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