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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聚焦校园刑事犯罪懂法守法 别让悲剧一再上演

四川农村日报 2015-09-24 00:15 大字

请漫画作者与本报联系,以奉稿酬。

编者按

9月,全国中小学开学季,教育引导学生们依法行事,营造良好的校园学习环境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近期向全国各高院征集了一批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发布后引起社会的极大反响。纵观这些案例,一方面是青少年冲动、易怒、不成熟的性格;另一方面是青少年的法制意识淡薄,法制教育缺失的现状。

本报将持续关注这些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将每个故事背后的惨痛教训呈现给大家。

□本报记者 刘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校园刑事犯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是自2007年至2014年间,发生在北京、河北、福建和四川这四个省(市)校园内、或起因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共67起,其中24例由四川高院报送。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高院报送的24件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等罪中,校园暴力犯罪的行为人有时仅因为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有时仅因为同学之间很小的过节,便逞能泄愤,对同学痛下毒手,虽然犯罪诱因都很简单,主观恶性较小,但犯罪后果相当严重。

案例

1

QQ空间留言引发矛盾 学生被殴身亡

基本案情

资中县第一中学学生焦某某,因与同学李志文在QQ空间留言而发生矛盾。焦某某纠集孙某某、乔某某、马雪松等三名同学“教训”李志文,在男厕所中将其殴打致死亡。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马雪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以案说法

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心理和行为习惯都处于养成时期,这个时候学校和家长的教育和引导是非常关键的。在本案中,中学生因为“QQ空间留言”产生矛盾进而殴打的行为,是极期不成熟的,是心理人格还不健全的表现。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后果非常严重,教训极期深刻。

案例

2

抢走上网学生75元 三未成年人均犯抢劫罪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于某(未成年人)得知当天是罗江县潺亭中学学生报到的日子,认为学生身上应该有钱,于某便通知被告人叶某某(未成年人)、肖某(未成年人)前往罗江县万安镇灿烂阳光网吧,并告知肖某带上刀具。

被告人叶某某、肖某来到网吧并找到于某,三被告人与万某(已作行政处罚)在网吧内商量抢劫上网学生的钱。后被告人于某、叶某某、肖某三人在灿烂阳光网吧门口处等候,并让万某将一名正在上网的学生蒲某骗至网吧门口。于某、叶某某、肖某将该学生骗至潺亭水城戏台子后面,肖某将携带的刀具交给于某,于某、叶某某对蒲某进行殴打,并使用刀具进行威胁,迫使蒲某交出现金70余元和一部黑色诺基亚N78型号直板手机。后被告人于某、叶某某又继续对蒲某进行威胁、殴打,于某用手捏住刀尖刺蒲某大腿,要求蒲某打电话向家人要钱,在蒲某拒绝后,又将蒲某带至一家火锅店背后进行威胁和殴打,称不给钱就将蒲某丢到河里。后三人在将蒲某带到山上的过程中,蒲某趁三人不备逃跑掉。后三人离开,并各自回家。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黑色诺基亚N78型号直板手机退还被害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某的亲属主动代其退出赃款75元。

经罗江县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叶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以案说法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正值青春年华的青少年性格乖戾、行为冲动,甚至动辄刀棍相见,血溅当场,让人触目惊心。这当中,勒索财物、聚众斗殴、随意伤人等是比较典型的几种校园暴力案件类型。本案的审理中,合议庭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了相应刑罚,彰显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防止校园暴力事件发生,事前的预防远比事后的惩戒效果更好,该案的审理也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

3

殴打抢劫者致其死亡“以暴制暴”不可取

基本案情

被害人邬某生于1997年12月6日,系社会青年。2012年10月25日12时许,邬某、李佳某、冯某、赵某四人在安居某中学路口,拦住初三学生舒某某要钱。舒某某不予理睬,继续朝学校走。邬某向冯某要来一根甩棍拿在手中,与李佳某、冯某、赵某四人冲上前,拦住舒某某问“你啥意思”?邬某用甩棍打舒某某手膀等处,后双方扭打。

安居某中学保安、教师及部份学生闻讯后赶到,冯某、李佳某、赵某逃跑,被害人邬某被挡获,被带至学校保卫科。邬某趁保安、老师不备挣脱逃跑,躲藏到安居护村路口紧挨公路边一居民厕所内,被安居某中学学生古某、陈某、肖某、曾某发现。被告人古某从路边找来一块砖头,悄悄靠近躲藏在厕所内的邬某,用脚将邬某踢倒,用砖头朝邬某头部打击了一下,在邬某反抗中,古某又骑在邬某身上,用砖头击打邬某后背,致邬某无力反抗。

期间,古某叫同学曾某回学校向老师报告邬某被抓住的情况。安居某中学部份学生闻讯赶到事发地,初中三年级学生黄某、敬某、李某等十余名学生将邬某围住,采取用瓦片、手打、脚踢、踹的方式对邬某进行殴打,持续四、五分钟,后被赶到现场的老师制止并报警。

邬某被救护车送至安居新安医院抢救,于2012年11月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同日,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古某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古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1月5日经法医鉴定,邬某系钝器暴力作用于头部致脑干损伤死亡。被告人古某到案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付受害人经济损失16万元,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

最终,被告人古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以案说法

广大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难免遇到类似事件,但一味意气用事,想要凭借暴力去制服、反抗违法行为,是不可取的。以暴制暴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只有在知晓、熟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以暴力的方式使自己亦陷入困境。被告人古某在成长过程中以如此惨烈的方式明白了自身的错误,知晓了在法律世界里,没有人能以暴力的方式取胜。

声 音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但在给他们进行普法教育的时候,不仅要让他们知道只有运用法律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自己,同时也要教育他们要用法律来约束自己。

相信通过这些典型案例,也给广大青少年、学校、社会敲响了警钟,对青少年,这群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必须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经常、及时地对其进行普法工作,让他们了解法律,熟悉法律直至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约束自己,从而避免这一出出的惨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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