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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9·15”重大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

达州晚报 2013-12-09 14:54 大字

本报讯 12月5日,渠县法院依法公开对“9·15”重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宣判:渠县路政大队原大队长毛德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前任大队长陈树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中队长刘兆华、张建生、张亮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年、三年;货车驾驶员孙志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客车驾驶员罗燕、货车挂靠公司原法人代表任胜勇、副经理吴朝勇、安全科长吴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五年、三年、三年。

渠县路政大队原大队长、中队长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治理超限工作中,徇私舞弊,为9·15重大交通事故埋下严重安全隐患,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渠县检察院对他们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渠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渠县县委高度重视,安排该县46个重点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104名行政执法人员亲临庭审,渠县法院准备了300份旁听证,邀请了渠县电视台全程录音录像,27名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旁听庭审。

(刘京 熊多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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