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9·15”重大交通事故后续 原路政中队长自首获缓刑
本报讯 12月25日,渠县法院对渠县“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系列案件中因突破该窝案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的原渠县路政大队第三中队中队长宋洪,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据查,2010年以来,华新水泥厂在渠县卷硐乡建厂投产后,经过梭梭坪检测站的货车流量大增。渠县路政大队安排各中队长刘兆华、章建生、张亮、宋洪分别带领各自中队在检测站进行超限检测、治理。工作期间,他们采取以罚代管、给钱放行、多收少交等方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渠县“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包括14名学生在内的21人死亡、7人受伤的重大人员伤亡和110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专案调查组在对该事故的相关问题展开调查期间,原渠县路政大队第三中队中队长宋洪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如实向调查组交待了尚未掌握的其本人和所在中队的问题,检举了其他中队存在的类似违纪违法问题,对“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系列案的突破,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经查证属实,原渠县路政大队原大队长陈树新、毛德军、原中队长刘兆华、章建生、张亮均已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罪受到三年至六年不等的刑事处罚。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了被告人宋洪的行为系自首和立功行为,故作出了前述判决。
(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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