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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粮大户违约 村民“一地两租”事发天长市,律师称村民做法不妥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07-18 11:34 大字

[摘要]事发天长市,律师称村民做法不妥

本报记者陆杨

俗话说,一女不嫁二夫。在土地流转时,同一块地也只能流转给一个人。可近日,天长市汊涧镇种粮大户李浩(化名)却向本报反映称,他早年从村民手中流转的一块地,如今却被村民再次流转出去,导致他无地可种。

李浩告诉记者,2013年时,他从当地村民手中流转了200多亩土地,流转期限为5年,“现在依然在流转期限内,可村民却把地再次流转给了另一个人,‘一地两租\’,太不诚信了。 ”

据介绍,村民们“一地两租”的原因在于他给的租金不及现在这位种粮大户高。 “我给500元,现在的这个人给700元,据说还会涨到800元。 ”李浩说,早在2015年,就有部分村民毁约,但他当时经过努力,挽回了这些村民,如今再次毁约,让他难以接受。

记者根据李浩提供的电话,联系了一位毁约的村民。这位村民表示,李浩自己违约在先。 “他不按时支付我们租金,我们村民只好重新把地租给别人了。 ”这位村民称,“一地两组”并不违法,“谁的租金高,肯定会给谁。 ”

李浩反驳称,自己虽然曾延期支付过租金,但租金分文不少。同时,这些地如今被人占去,导致他无地可种, “造成的损失很大。 ”

那么,这一纠纷究竟如何化解呢?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他告诉记者,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应该依法终止合同履行,而不能自行终止合同。

据介绍,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 “李浩是延期支付租金,而不是拒不支付,所以合同目的依然可以实现。 ”

因此,韩宝认为,在原有的流转合同没有被依法终止之前,当地村民做法欠妥,他们无权擅自终止合同,也无权将土地再次流转给别人。韩宝表示,李浩目前可以收集原始合同,向乡镇政府申诉,也可以委托当地村委会介入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诉诸法院。

针对此纠纷中村民的做法,韩宝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应该做好预案,在签订流转合同时就应该明确违约责任,而不是等违约出现后再慌忙维权。其次,应该依法维权,‘一地两租\’反而使自己陷入被动。 ”

韩宝建议,各地在推行土地流转时,政府和村委会应当做好监管,综合评定流转大户的真实实力,必要时可以要求流转大户交纳流转保证金,避免农民利益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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