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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滥伐林木获刑罚

滁州日报 2013-10-08 16:02 大字

[摘要] 村民小组长滥伐林木获刑罚

天长市人民法院近日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宣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张某某(同案犯)有期徒刑1年,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2011年4月12日,新上任的天长市永丰镇桥湾社区某村民小组组长宣某某,为解决水渠清淤、水利机械维修等资金问题,未经上级领导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签订卖树协议,将本队路边集体栽种的树木以2.13万元价格卖与他人采伐。同年4月16日起,张某某在没有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即带人采伐上述树木,直至18日被林业主管部门发现制止。期间共非法采伐杨树、水杉等26.1立方米,经鉴定价值14080元。 (韩玉惠 薛国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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