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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原告”竟来起诉 法院依法审核驳回

滁州日报 2012-07-27 16:43 大字

[摘要] 在逃“原告”竟来起诉 法院依法审核驳回

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在逃犯罪嫌疑人孔某作为“原告”起诉保证人,要求保证人还款的保证合同纠纷案,法院以“原告”孔某与案件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今年2月13日,该市法院受理了一起孔某诉韦某保证合同纠纷案。案件卷宗材料移送至民二庭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发现起诉状中“原告”孔某的签名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一栏孔某签名的笔迹明显不一致。经与孔某的代理律师乔某联系,乔某表示孔某不能到庭。为慎重起见,法官又将孔某的姓名在网络上进行搜索,没想到,孔某竟然因涉嫌犯罪已被天长市公安局网上追逃。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原告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因“原告”孔某系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人员,至今未能归案,孔某的代理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民事诉状中原告的签名系孔某所为,因此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裁定驳回。日前,裁定书已送达原告律师,其未上诉,现已生效。(刘 芬 刘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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