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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滁州日报 2011-05-13 17:27 大字

[摘要] 天长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本报讯日前,天长市以“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易衔接”目标,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意见》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意见》规定,凡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的3至6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障的相关手续。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含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保”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村(组)集体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的30%。在本意见实施前发生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且80%及以上选择“城保”的,奖励标准为2000元/亩统筹保障资金的30%。

在该《意见》实施前已被征地的农民,尚没有享受待遇的,经该市人社部门批准可参照执行,具体手续在2011年7月底前办理,逾期不办理不再享受该《意见》有关政策。  (王有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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