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转财产后借款诉请撤销于法无据
全椒讯(开磊)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秦某修、卢某凤诉讼请求。
秦某修、卢某凤系夫妻,均已年过八旬;秦某根、邹某翠原系夫妻,4人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2月21日至8月30日间,秦某根先后3次向秦某修、卢某凤夫妻共借款3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该借款邹某翠知晓。
2017年12月13日,秦某根、邹某翠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全椒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该协议第三条对两人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约定:双方现有房产:1. 离婚后全部归女方所有,剩余按揭款由女方负责偿还。2.双方现有车辆奔驰MBXXX,离婚后归女方所有。3.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产生,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权、债务的,离婚后自行承担,与对方无关。
2018年1月3日,秦某修、卢某凤将上海房屋转让所得350万元出借给秦某根,秦某根出具了一张借条交秦某修、卢某凤收执,双方口头约定了利率,后秦某根返还了50万元及部分利息后,其余借款一直未还。秦某修、卢某凤因催要借款无果,诉讼至法院。
2018年8月9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秦某根、邹某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秦某修、卢某凤借款30万元,并自2018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秦某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秦某修、卢某凤借款300万元,并自2018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三、驳回秦某修、卢某凤其他诉讼请求。但判决书生效后,秦某根、邹某翠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
秦某根、邹某翠离婚后,秦某修、卢某凤认为秦某根和邹某翠对其共同财产的约定,属无偿转移财产行为,损害了他们作为债权人的利益,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秦某根、邹某翠离婚协议中对其双方财产的约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秦某根、邹某翠依法应当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撤销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为构成要件。本案中,秦某根借款350万元(已返还50万元)在后,而协议离婚、无偿转让财产在先,该行为则不构成债权人撤销权,故对秦某修、卢某凤诉请撤销秦某根与邹某翠《离婚协议书》中对双方共同财产的约定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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