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毁庄稼,损失如何赔?
■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前很少见的野生动物,比如野猪,现在又多了起来,它们有时会成群结队毁坏庄稼。由于野猪是国家保护动物,农民不能私自捕杀。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1月29日,全椒县石沛镇周岗村农民老王告诉记者,他家近期被野猪“祸害”得不轻。他家种了一百亩中药葛根,不久前,他亲眼看到十几头野猪在吃葛根,“不仅吃,而且是连吃带拱,破坏很严重。 ”他粗略估计了一下,被毁坏了近20亩。他不顾年老体衰,晚上和老伴去守护,可现在天气太冷,这么下去也不是个办法。他希望政府能解决这个难题。老王找了有关部门的领导,答复是:全椒县不属于林业县,野猪损毁庄稼没有补偿。“难道国家保护的动物毁了我的庄稼,就白毁了? ”老王不服。
听完老王的遭遇,记者首先联系了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该站领导表示,2011年,安徽省政府发布的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下称 《办法》)规定,野生动物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对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政府予以补偿。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全椒县林业局相关领导,他表示,会积极和石沛镇政府沟通,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此事。
记者查阅了《办法》,其中规定,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人身伤害补偿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30日内或者自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乡(镇)或街道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县林业部门。市、县林业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记者将此情况告诉了老王,他表示会再次向石沛镇政府有关领导反映,按照规定的流程申请补偿。发稿前,石沛镇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表示,已经按照要求准备好给县林业部门的材料,即将上报。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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