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20年未涨法院判决逐年增发
20年前因公致伤,500多元的伤残抚恤金,一领20年未增加过,全椒县一林业工人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增加抚恤金却被驳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林业工人将林场告上法院,诉请增加抚恤金。他的诉请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日,全椒县法院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抚恤金逐年递增发放。
林业工人晋某原系全椒县马厂林场员工,1995年1月3日,在护林时受伤。经马厂林场、全椒县林业局、滁州市林业局层层申报,安徽省林业厅认定为因公致残,评定为三等乙级残废,并领取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2001年晋某调至全椒县瓦山林场。瓦山林场一直按民政部、财政部1996年《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每年发放抚恤金526元。晋某对未能参照革命伤残军人标准逐年增发有异议,与林场、全椒县林业局及上级机关沟通、协调未果。2014年晋某申请劳动仲裁,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及未提供具有法律依据新标准为由,驳回晋某仲裁。晋某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晋某诉称526元抚恤金至今从未增加过。现如今工资、物价比当初早已翻了好几倍,“民优发”系列文件关于抚恤金标准已经上调了10多倍,但林场对其仍执行1996年抚恤标准显然不合情理。故诉请法院判令林场自2014年起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逐年增发抚恤金,并补发2001年至2013年拖欠的抚恤金,扣除每年已领取的526元,合计补发其抚恤金41451.17元。
瓦山林场认为,晋某因公致残是事实,但他提供的文件材料依据均是针对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和退伍军人,而非事业单位职工,根本不适用。再者林业系统类似晋某情况的人很多,均未增加过抚恤金。且晋某的诉求已过去20多年,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进行评残,伤残人员凭伤残抚恤证在调入单位领取抚恤金。晋某对抚恤金存有异议,一直在与林场及上级单位沟通协调,要求逐年增加抚恤金,且抚恤金具有人身专属性,故晋某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国家抚恤金的参照标准在逐年增加,晋某要求自己的抚恤金亦应参照标准逐年增发的诉请合情合理。因晋某是林场在职职工,系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参照革命伤残军人在职、因公标准发给抚恤金。
经查,晋某1997年至2013年每年领取抚恤金526元,截至2013年,按增发标准核算应补发其抚恤金37870元。对超出部分诉请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林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晋某伤残抚恤金37870元,并自2014年后按照当年民政部《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中八级伤残(因公)标准逐年发放。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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