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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剪树木未防护 高处坠落

安徽法制报 2016-11-21 00:00 大字

六旬翁为中学绿化带修剪树木时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却被拒绝。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全椒县某中学赔偿六旬翁方觉(化名)医疗费60376.35元。

方觉为全椒县某中学校园绿化带修剪树木,双方约定将树木统一修剪高度至3米,完成工作后,中学付给劳动报酬1000元。2015年6月20日,方觉在树木下自行搭建脚手架后,登上脚手架对高处树木进行修剪。在剪树枝时,一棵被剪下的树枝不偏不倚正巧砸在脚手架上,方觉本能地急忙躲闪,致脚下踩空,手又未抓牢脚手架,整个身体从脚手架上坠落地面,后经医生检查为左脚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15天,共用去医疗等费20125.45元。方觉找某中学要求赔偿遭拒,无奈诉至法院。

某中学辩称:方觉用自己设备工具按学校要求将树木统一修剪,完成后学校给付劳动报酬。但具体如何搭建脚手架,如何操作,学校一概不管。学校与方觉之间是承揽关系,非雇佣关系。方觉是老年人,应知晓在修剪树木时尤其注重自身安全。方觉不慎从自己搭建的脚手架上坠落致伤,应自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觉与某中学约定,利用自己的设备工具按照学校的要求将校园绿化带树木统一修剪,完成工作后学校依约付给劳动报酬。这一约定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依法承揽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方觉非正规的园林公司员工,时已65岁,属于老人。可见作为定作人的学校在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依法酌定学校承担30%责任,做出上述规定。·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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