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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鱼塘发包 组长开会能定?村民组长会议不能替代村民代表会议议事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10-25 00:00 大字

[摘要]村民组长会议不能替代村民代表会议议事

本报星级记者王明存

全椒县西王镇马塘村没有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就将集体鱼塘流转给了第三人叶某某。对此,村支书说召开了村民组长、党员会议,村民组长就兼任村民代表。以村民组长、党员会议替代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做出的决定合法有效吗?

据了解,村民所说的鱼塘是马塘村集体与该村马陈、小吴、高张三个村民组共有,鱼塘共计100亩左右,流转费由上述四方分成。

1996年,马塘村“两委”将鱼塘流转给了村民叶某某养鱼,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2006年,流转到期,村里让叶某某经营了一年。2008年,村委会再次与叶某某签订了10年流转合同,至2019年结束。这次续包,村里又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村里私自把塘包给了别人,村民都不知道。我们找到村里要求看合同,村里不给看。 ”一村民告诉记者,他们非常不满。

当地村民说,1996年,村里第一次将鱼塘流转给叶某某,每年流转费8000元。这么多年了,按道理,流转费应上涨,可让他们不解的是,租金不仅没有上涨反而降为每年6000元,且这笔钱村民一分没看见。

流转集体鱼塘为何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呢?马塘村吴支书解释,1996年流转时,召开了村“两委“会议。2008年续包时,召开了村民组长、党员会议。村民组长也兼村民代表,因此,流转是合法的。

针对村民质疑流转费的问题。吴支书说,因叶某某经营得不是很好,赚不了多少钱,当年,村里调低了流转费。流转费都用于修建道路、挖掘水塘了。

像马塘村一样,安徽省不少村在集体土地流转、征地款分配、村集体资金使用、基础设施建设时,村干部为了图省事或有意让会议“顺利”召开,只召开村民组长或党员会议,而不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

如此做法合法吗?对此,村民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因此可见,尽管村民组长可以兼村民代表,但村务决策仅召开村民组长、党员会议是不行的,并不能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会议形成的结论是无法律效力的。因此,涉及大多村民利益的事情,还应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大家共同协商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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