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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约定偏高 被判合理支付

滁州日报 2012-04-20 16:53 大字

[摘要] 利息约定偏高 被判合理支付

全椒县无业人员武某某因借款约定利息过高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按当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某某10日内付清蔡老板借款13500元,其中6500元自1995年1月15日、6000元自1996年11月7日按本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1994年10月14日,武某某向蔡老板借款6500元用于办理房屋产权证,口头约定3个月归还,条据注明如到期不还按1角计算利息。1996年11月7日,武某某向蔡老板借款6000元用于其个人周转,约定借款月利息4分。1996年11月12日,武某某向蔡老板借款1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后经催要,武某某于2009年9月归还500元、2010年4月归还500元、2011年1月归还4000元,合计5000元,对其余借款及利息,武某某一直未偿还,蔡老板遂诉法院。

法院认为,武某某向蔡老板借款13500元,证据确实充分。第三笔借款中的1000元借款未约定有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其余两笔借款约定的利率均高于本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故武某某对该两笔借款应按约定分别于借款逾期之日和借款之日按本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已付5000元应予扣除),对蔡老板主张的超出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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