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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给力调解 老师获得赔偿

滁州日报 2012-02-03 17:00 大字

[摘要] 法院给力调解 老师获得赔偿

全椒县古河中学与遭解聘老师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后老师未获双倍工资支付诉至法院,经法官调解,近日双方达成协议,化解了争议纠纷。

2003年9月1日,谭老师进入古河中学从事教学工作。在该校工作期间,谭老师共签订两次书面劳动合同,分别为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和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此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因全椒县禁止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工作人员以及学校高中部停止招生,2011年7月14日,古河中学给谭老师送达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2011年8月,谭老师向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部分支持了谭老师请求。谭老师对仲裁不服,起诉要求学校支付上述双倍工资和两倍赔偿金。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全椒县古河中学给付谭老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金15176元;原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支持的内容按原裁决执行。 (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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