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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未缴保险费 法院调解化纷争

滁州日报 2011-07-15 17:21 大字

[摘要] 用工未缴保险费 法院调解化纷争

全椒县人民法院近日通过调解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双方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全椒支公司一次性给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8000元,并为李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00年10月,某保险公司全椒分公司录用李女士,从2006年4月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而2000年10月至2006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李女士自行缴纳。2010年7月16日,李女士以某保险公司全椒分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金、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理由,书面通知某保险公司全椒分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保险公司全椒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金、奖金及加班工资、养老保险费、竞业限制补偿金等费用。2010年8月19日,李女士向全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后,李女士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

(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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