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买了保险却没能转移风险法官建议企业应该购买雇主责任险

肥东晨刊 2020-08-17 08:42 大字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也不断增强,不少用人单位更是通过给员工购买保险的方式,把未来可能遇到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可是,如果连自己所买保险的保障责任都不清楚,又如何确定风险是否转移了呢?这不,近日,就有一个公司,“清清楚楚”地买了份“稀里糊涂”的保险。

肥东市民李某系滁州市某劳务公司招聘的工人。2018年9月,李某前往劳务公司在印度尼西亚的工地做瓦工。2018年11月,劳务公司为李某等工人在肥东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该公司的境外工作意外保险(A)款和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保险金额510000元。

2019年1月9日,李某在工作时,不慎从1米高的凳子上摔下,造成手腕受伤。后到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李某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通过诉讼,肥东法院判决劳务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06807元,该判决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

由于意外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劳务公司向李某支付上述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被拒后,诉至肥东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滁州某劳务有限公司为其工人李某等人投保的境外工作意外伤害保险(A款)及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均属于人身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条款,肥东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滁州某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与此同时,李某却凭该劳务公司投保的同款保险,向肥东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赔付了李某住院及门诊医药费20873.36元,但对伤残保险金的请求,以需要当地使馆出具证明为由拒绝理赔。李某遂诉至肥东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伤残保险金51000元。

为什么同一份保险,雇主理赔被拒,员工理赔获偿?对此,法官表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劳务公司仅是投保人,并非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故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朱亚群本刊记者陈强

■法官说法: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什么不能代替雇主责任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是公司员工因意外所造成伤害,被保险对象是员工个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雇员(职工);雇主责任保险所保障的是雇主,即企业、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对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

雇主责任险保障公司的雇主责任,团体意外险属于员工福利。建议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条件允许请同时购买团体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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