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

滁州日报 2019-06-24 08:12 大字

仲裁申请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增加、变更、放弃仲裁请求以及撤销申请。撤销申请应当在仲裁委立案后至仲裁委《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组庭前的撤回申请由仲裁委批准,组庭后的撤回由相应的仲裁庭批准。

根据《滁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或管辖异议书,该十五日为答辩期。被申请人可以提出仲裁反请求。仲裁反请求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滁州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逾期提交的,是否受理或者是否延长此期限,仲裁庭组庭前由仲裁委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在申请或答辩时应向滁州仲裁委员会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以便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

仲裁当事人收到本会《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

在仲裁活动中,根据《滁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当事人一般可以委托最多不超过三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更换委托代理人,但应向仲裁委书面告知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应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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