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应该交,对侵权行为要说不
[摘要]我市物业纠纷不断增多,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停水、停电等事件屡有发生,律师提醒广大业主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催交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交付新房时,不交装修保证金不给业主钥匙;为增加小区车位,物业擅自铲除绿化……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近年来,随着滁州市物业服务业的兴起,物业服务纠纷随之出现。最近一段时期,本刊接到不少市民反映遇到物业纠纷问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王成胜律师提醒广大业主,物业费不可不交,否则要引起诉讼;当合法权益受侵时,业主也要拿起法律武器,对侵权行为说不。
(资料图)
现象一
没交物业管理费 物业强制停水停电
律师观点:物业无权停水电
盛先生居住在城南同乐路一小区,对物业的服务质量不满,“垃圾清理不及时,楼道卫生几天没人打扫。”盛先生说,物业服务问题反应过多次,一点改变没有,因此他采取了不交物业费。因为未交物业费,日前盛先生家的水被停掉了。盛先生认为,物业不想着提高服务质量,却采取此等暴力手段催交物业费,太过分了。
居住在创业路某小区的杨先生,因为对物业收费项目有质疑,未交物业费,被物业停了电。
因为物业费问题,业主遭物业停水、停电的事情还不少,物业有权停业主水电吗?业主不交物业费行为可取吗?此类纠纷该如何处置呢?
“业主要及时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无权强行停掉业主的水、电。”王成胜律师介绍,物业公司与业主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建立的合同关系。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根据与业主签订的供电、供水合同向业主供电、供水,供电、供水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二者没有必然联系。业主未按供电、供水合同约定缴纳电费、水费或者其他违约行为,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供电、供水服务,对业主停电、停水;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停电、停水,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对业主停电、停水,给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业主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业主均可依法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针对业主拒不缴纳物业费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象二
不交装修保证金 物业不给新房钥匙
律师观点:无权拒交付钥匙
2012年12月份,王先生在城东一小区购买的住房到了交房的日期。让王先生郁闷的是,要想拿到新房钥匙,必须要向物业公司交纳1000元的装潢保证金,否则拿不到钥匙。看到其他业主交了装潢保证金,王先生也交了1000元的保证金。“当时说好的是按照要求装修,一年后退还保证金,但是这笔钱一直拖着不退。”王先生说,转眼间过去五、六年了,当初交的装潢保证金一直退不了。后来王先生了解到,交房时收取装潢保证金的物业公司退出小区了。为此,小区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先前的物业公司索要保证金。
虽然讨要保证金走了法律途径,但王先生心中一直有疑惑,“交新房时,物业有没有权利以钥匙为要挟,收取装潢保证金?”
王成胜律师介绍,消费者购房后,办理了相关手续或权属证书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即成为小区业主。消费者购买房屋后,交付房屋钥匙是房产销售企业在消费者购房后的一个附随义务,即使房屋销售企业委托物业公司代为保管、向业主交付房屋钥匙,物业公司也无权以业主不缴纳装修保证金为由,拒绝交付钥匙。无论业主是否缴纳了装修保证金,如果业主在装饰、装修时,违反物业管理约定,给其他业主或物业公司造成损失,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象三
为增加小区车位 物业铲除小区绿化
律师观点:要经过业主同意
“小区里面又是砌墙又是填砖,这是在干啥?好好的景观岂不被破坏了?”滁城丰乐大道某小区业主反映,物业在小区里乱建设,破环了绿植,认为物业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对此,物业公司给出的说法是小区车多,车位太少,此举是为了增加车位,方便业主停车。针对物业公司的做法,有的业主举手赞成,有的业主表示反对。物业的做法对吗?
王成胜律师介绍,如果物业公司没有经过小区业主同意,就无权这么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内的绿地属全体业主共有;对小区内共有、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小区内的绿化带或绿地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如果需要铲除绿地,改建成停车位,需要经过业主同意。物业公司为解决业主停车难的问题,为业主增加车位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不能通过擅自铲除小区绿化、改建车位的方式来实施;任何个人、单位(包括物业公司)不得擅自铲除小区绿地,改建车位;如果确须铲除小区的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改建成停车位,应经过业主的同意,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现象四
车库丢失电动车 小区物业拒绝赔偿
律师观点:合同上要有约定
日前,城南的李女士将电动车停在小区的车库中,第二天去上班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李女士去物业公司调取监控,发现车库出入口的监控是坏的,监控无法调取。李女士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工作存在失职,要对丢失的车辆负责。李女士向物业公司索取赔偿,遭到了拒绝。
“我交物业费的,车子丢了难道物业不该赔偿吗?”李女士说。
王成胜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物业公司、业主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对停放车辆及车内物品是否承担安全管理和赔偿责任。
王成胜律师建议,业主可以通过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安保人员对共同区域的巡视时间、频次、方式、出入小区人员安检、管理等方式,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提高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性,有效地避免或减少业主的损失。
(记者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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