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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出台军人使用公积金贷款新政

滁州日报 2017-10-13 10:01 大字

本报讯滁州市近日出台了《滁州市军人使用住房公积贷款购买住房实施办法》,填补了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上的空白,这在全省是个创新,受到广大军人的赞誉。

根据《办法》规定,凡现役军人和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在滁州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分支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是指按规定由滁州市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安排就业,但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退役军人。《办法》对使用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办理程序以及贷款办理应提供的材料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有三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创新性。在适用人员上,不仅限于驻滁现役军人,进一步扩展到全部现役军人以及退出现役由市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安排就业,但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退役军人。这一政策制度把军人享受公积金贷款人群的范围向外围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制度覆盖面大大提高。二是集成性。新的《办法》结合各级文件精神,着眼滁州实际,对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便于执行和操作。三是便民性。对军人使用公积金办理程序、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力所能及的减化和压缩,最大限度地为军人使用公积金贷款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对《办法》实施前,借款人已获得商业贷款的,允许“商转公”,大大降低了贷款购房利息支付。

(邓凡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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