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来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恢复“商转公”贷款业务
为了支持缴存职工实现基本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低首付、低利率等优惠,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住房民生、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于2017年7月10日起,恢复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具体按《滁州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执行。需要办理“商转公”的缴存职工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
新修订出台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滁州市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缴存职工(以下统称借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其原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移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借款人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至申请“商转公”时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原商业住房贷款属于抵押贷款、借款发放时间不超过60个月且该借款银行(含其分支银行,以下统称原借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偿清贷款应还款项、同步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
3.所购住房已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和抵押登记,且抵押权人仅有原借款银行,申请“商转公”时,能够将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办理借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设定为仅次于原借款银行后的抵押权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4.所购住房抵押值充分(属于“存量房”(二手房)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提供有效估价资料),且为借款人自住;
5.应当符合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请注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商转公”贷款:
1.借款人购买住房时,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但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2.所购住房不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贷款合作关系的楼盘(原贷款购房属于存量房的除外);
3.借款人原商业住房贷款存在连续3期以上(含)或累计6期以上(含)逾期记录。
另外,“新规”也明确了“惠民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参照办理;现役军人在滁州市(包括县市区)购买自住房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商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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