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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采购 阳光采购

滁州日报 2017-07-18 08:13 大字

1.什么是政府采购?

答: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有哪些方式?适用情形分别是什么?

答: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使用情形为:滁州市目前限额标准是:(1)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项目;(2)工程类。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或3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3)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邀请招标适用情形为:(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为:(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为:(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一来源方式适用情形为:(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询价采购的适用情形: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保依法完整编细编实采购预算。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可在每年6、9月各办理一次;(2)政府采购预算变更须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后,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支出科室审核,属于购买固定资产的,还需先由资产管理科审核,经局分管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在财政一体化系统进行政府采购预算变更,属于调剂增加采购预算资金的,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3)采购人在采购前应申报采购计划申报表,经相关科室批准后,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4)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5)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6)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7)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对待;(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9)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0)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且不得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4.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作出书面答复;(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3)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供应商不得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5)供应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6)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7)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8)供应商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9)供应商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且不得提供虚假情况。

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2)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3)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4)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做出说明;(5)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6)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以及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2000元到5万元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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