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德文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摘要]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德文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17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鉴于郑光已辞去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滁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德文代理检察长,并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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