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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2017年民生工程政策100问(二)

滁州日报 2017-05-05 06:00 大字

[摘要] 滁州市2017年民生工程政策100问(二)

八、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十、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十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十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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