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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调整 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政策

滁州日报 2017-01-20 00:00 大字

[摘要] 我市调整 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政策

本报讯(记者戴有胜 通讯员魏 颖)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相关调整,以有效应对流动性风险,遏制投资投机购房,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适度、健康、可持续。

具体表现在: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期限。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且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在滁州市区(含琅琊区、南谯区、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购买自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不受理购买第三套住房贷款申请。规范贷款利率。缴存职工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同档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此外,还调整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须提供本人、配偶或者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祖父母,父母,子女)在本市居住(户口簿或者6个月以上(含)居住证等居住证明)或者就业(缴纳6个月以上(含)社会保险)等证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当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超过%时,可根据个人住房贷款和房地产企业贷款合作申请时间先后,排序审批和发放贷款,其中首套房住房贷款优先发放。上述政策,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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