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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出台《党员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党员干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将被问责

滁州日报 2016-08-19 00:00 大字

[摘要] 我市出台《党员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党员干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将被问责

本报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党政干部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近日,滁州市出台《党员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党员干部中14种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情形进行问责。

《办法》规定应受到问责的三类情形为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其中“慢作为”包括在推进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重要任务,落实上级工作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等4种情形。“不作为”包括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的;对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置,致使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等5种情形。“乱作为”包括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规定秩序履行工作职责的;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或者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等5种情形。

《办法》还根据情节轻重,具体规定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或辞退8种问责方式。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情况将作为问责对象年度考核内容和评先评优、提拔、调整的重要依据。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储祖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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