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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期内捕鸟24只男子非法狩猎获刑

来安报 2015-07-04 08:37 大字

本报讯 夫妻二人在禁猎期内持枪非法猎捕24只鸟类,却不知这已触犯了我国法律,丈夫获刑,妻子另案处理。日前,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金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晚8时许,被告人金某和其妻子(另案处理)二人携带气枪一把、铅弹若干及电瓶照明灯,驾驶摩托车至新安镇牟山公墓西侧水泥路边杨树林和西侧杂树林打鸟,被告人负责使用气枪猎杀,其妻子负责将被猎杀的鸟类捡起并装袋。至7月5日凌晨0时许,二人共计非法猎捕24只鸟类,被猎捕鸟类均死亡。后被告人的妻子被接110指令出警的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当场被抓获,被告人逃脱后又返回现场主动向民警投案。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非法猎捕山斑鸠22只、喜鹊1只、雉鸡1只,共计24只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使用的气枪为制式气枪,能够形成击发,属于枪支。

另查明,根据滁州市公安局林业分局林公治[2003]33号《关于重申滁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的通知》规定,哺乳动物、鸟类禁猎期为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为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狩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或林业局规定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被告人金兆奎未办理野生动物狩猎证。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云楼 张玉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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