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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四被告同堂受审

来安报 2012-10-15 09:46 大字

本报讯近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谢某、程某、谢某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公诉机关查明:2011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为自己贩卖所需,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欲购买毒品,并约定谢将毒品送至县经济开发区高速高架桥下交易。后被告人谢某将毒品装在一红包内,从南京租乘一辆私家出租车至高架桥下。当晚17时许,被告人马某驾车赶至,谢某以10500元的价格将30.07克毒品出售给马某。

2011年8月3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从他人处获得一袋重2.9克的白色物质,以为是纯度较低的冰毒。当晚7时许,谢某某打电话联系马某,告知马自己有袋纯度较低的冰毒,欲卖给马。马同意购买,双方约定在滁州天长路麦当劳内交易,后因马有事未到而未成功。当晚21时许,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向公安机关反映了谢某某欲卖毒品的事情。在公安机关人员的安排下,马某电话联系谢某某,约定在滁州琅琊大道某酒店门前交易。当晚23时许,赶至酒店门前的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透明晶状物质0.5克、白色粉末2.9克。后谢某某称部分随身物品遗留在所住酒店,公安人员陪同谢某某返回住处,在房间内查获0.15克透明晶体状物质。经鉴定,该2.9克物质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成分;透明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等成分,质量为0.65克。

2011年7月至8月初,被告人程某先后三次将冰毒各1克以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得赃款3000元。

2011年7月3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谢某携带冰毒6克乘出租车窜至滁州某酒店门前,将冰毒出售给马某,获赃款3000元。

至2011年5月以来,被告人马某多次容留程某、王某、吴某等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冰毒。

公诉机关认为,谢某、程某、谢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谢某、程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谢某某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马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因案情重大,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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