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还款陷阱 恶意制造违约 明光法院宣判首起“套路贷”案

安徽法制报 2019-11-07 22:12 大字

[摘要]明光法院宣判首起“套路贷”案

本报讯(通讯员黄晓宇记者唐欢)11月5日,记者从明光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依法受理的第一起“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2万元,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底,被告人邱某、曹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合谋假借车辆质押贷款之名,由被告人邱某负责提供资金,并通过微信平台发布贷款信息,以低息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当被害人信以为真借款时,两名被告人又以保证金、服务费、GPS设备安装费等名义,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同时又以签订车辆质押合同为由,让被害人提供价值远高于借款本金的质押车辆,并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系统。与此同时,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已全部交付给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又诱骗被害人将虚高部分的金额返还给被告人。在被告人提供的格式借款合同中,两名被告人设定了严苛的还贷履行期间,这些期间的特点是履行次数多、还款期短,如有的10天一个还款期,每笔借款履行期间高达20余次。被告人以此设置还款陷阱,故意制造被害人违约。当被害人不能如期还款时,被告人并不像一般贷款人一样行使权利,不进行合理催告,而是扣押、藏匿被害人的所谓“质押”车辆,再以拖车费、处置费等事由索要高额赎车费用,直至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以明显低于车辆实际价值的价格处置所谓“质押车辆”,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低息借款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故意设置违约陷阱,恶意制造违约,以“套路贷”形式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以“虚高债务”“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目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邱某、曹某诈骗数额815534元,其中既遂706597元,未遂108937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该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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