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杨锦周开除处分的决定
[摘要] 关于给予杨锦周开除处分的决定
明光街道建设和镇容管理站:
杨锦周在2015年8月未经街道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截至目前,其本人未到单位上班,也从未主动和街道领导及相关人员联系,街道安排了有关人员和其联系,但均无结果,未能联系上本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令)第十七条第九款和明光市《关于印发〈明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明办字【2013】59号)文件规定,杨锦周已严重违反了工作纪律,经党工委会议研究,给予杨锦周开除处分。
中共明光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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