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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砍伤入室窃贼 构成犯罪免予刑处

滁州日报 2011-07-13 17:21 大字

[摘要] 房主砍伤入室窃贼 构成犯罪免予刑处

明光市居民黄某在抓捕窃贼过程中,将窃贼砍成轻伤,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1月14日,唐某窜至明光市池河大道祝某家,溜进三楼卧室行窃时被祝某当场发现,祝某叫其子黄某上楼抓贼,唐某从楼梯向一楼逃窜,黄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从三楼追至一楼院内,对正欲夺门而出的唐某身上连砍数刀,致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唐某右上臂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左下腹创口及左臀部创口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唐某系盗窃惯犯,2001年7月和2002年11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5个月。2011年1月14日,唐某在祝某家行窃时被当场抓获,2011年5月,其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

在法院审理期间,黄某与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卞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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