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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满仍占用 诉请返还获支持

滁州日报 2011-02-14 17:37 大字

[摘要] 租房期满仍占用 诉请返还获支持

明光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依法判决陈某将诉争房屋交还赵某,并按每月800元赔偿房租损失。

2009年8月30日,陈某与吕某签订租房合同,约定陈某承租吕某所有的位于明光市雅桂园1区门面房经营美容美发,租期为2009年8月30日至2010年8月30日,租金每月800元。2010年1月15日,赵某与吕某签订售房协议,吕某将租赁给陈某的房产出售给赵某,同年3月15日,赵某依法取得诉争房屋房地产权证。2010年8月30日租赁期满后,经赵某催要,陈某却不让房。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搬出房屋,并赔偿房租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权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处置,陈某与原房主签订的租房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赵某要求收回房屋自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陈某逾期返还房屋,应当按照原租金每月800元承担赔偿责任。(卞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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