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宣传不实 来安购房者讨回公道要回预付款

新安晚报 2018-03-15 10:10 大字

讯买房是大事,有的人交了认购金或首付款,又因为各种各样原因,不能继续购房了,那有没有后悔药可吃?记者从安徽省消保部门了解到,去年安徽省商品房纠纷案件不少,因为本人特殊情况、开发商宣传不符等情况,部分购房人拿回了已交的认购金、首付款等购房款。

开发商宣传不真实

2017 年12 月1 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12315 中心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称其2017 年10 月5 日在来安县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处商品房,在签订购房协议书时缴纳预付款20000 元,并交纳团购费36000 元。之后,消费者发现该团购价并不优惠,每平方米比批复的开盘价还高出500 多元,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及团购费,但开发商及销售公司迟迟不愿退还。经多次调解,开发商和第三方销售公司退还5.6万元给消费者。

六安也发生了类似情况。2017年5 月,六安市工商质监局12315 中心接到江女士投诉,称其2017 年5 月1 日预订六安市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并交1 万元定金,当时置业顾问未告知江女士公摊比例。之后,江女士在某网站上看到此小区商品房公摊面积为15%的宣传,认为其预订的商品房公摊也是15%。但签合同时,江女士仔细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该房屋的公摊面积为23%,江女士决定放弃购买。江女士多次与置业顾问沟通,置业顾问均以该商品房公摊面积在规定范围内且协议书有明文约定为由拒退定金。经协调,开发商同意为江女士办理退定金,并已与某网站联系,要求该网站修改公摊面积比例。

为治病拿回首付款

2017 年12 月,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吴女士的请求,希望该局能帮助协调退回已支付的用于购买某楼盘的近43万元首付款。执法人员经询问了解到,吴女士要求退款的原因是家人被突然确诊为肝癌后急需用钱,遂立即与开发商取得联系进行协调。说明情况后,该公司负责人当即表态同意退款,并主动开辟了退款“绿色通道",最终完成退款手续。

合同签订前能反悔

消费者郑女士在淮南某房产销售公司看中一套房屋,听了销售人员介绍后,觉得不错,便与经营者签订了购房认购书,缴纳一万元认购金。通过多方了解楼盘信息后,郑女士觉得该房屋不能满足自己住房需求,要求退回认购金。协商无果后诉至淮南市消保委。

淮南市消保委人士认为,《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增加了“第三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因此最后据此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认购金一万元。

记者 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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