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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调整来城供水价格,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公告

来安报 2017-01-01 00:00 大字

为引导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有关规定,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后,经来安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年1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调整来城供水价格,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是落实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调整政策。

来城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元/立方米调整为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元/立方米调整为1.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1.元/立方米不作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不分用水类别,由0.元/立方米调整为0.元/立方米。

二是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价格,第一级水量为每月每户立方米及以下部分,基本水价不调整仍为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元/立方米,到户水价合计为2.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为每月每户-立方米,基本水价提高至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元/立方米,到户水价合计为3.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每月每户立方米及以上部分,基本水价提高至4.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元/立方米,到户水价合计为5.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来城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水价标准在第一级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增加0.元,基本水价由1.元/立方米调整为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元/立方米,到户水价合计为2.元/立方米。

三是调整来城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由1.元/立方米调整到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元/立方米,到户价合计为3.元/立方米。

特种用水基本水价由2.元/立方米调整到3.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元/立方米,到户价合计为5.元/立方米。

四出台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相关配套措施。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计算周期。考虑到居民生活用水季节性差异,居民阶梯水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动使用。全年分级水量按照月度水量基数乘以计算,在一年周期内,居民家庭用户累计用水量达到年分级水量基数的临界点后,用水量超出部分执行下一级阶梯水价。

多人口家庭阶梯水量基数。居民家庭用水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一“户"住宅对应的实际用水人数在3人以上的用户,向县自来水厂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每增加1人,各分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4立方米。具体操作办法由县自来水厂制定,报县发改委备案后实施。县自来水厂须建立多人口用水家庭信息库,定期进行核查,当家庭用水人口减少时,相应核减阶梯水量基数。

困难群体优惠政策。到户水价调整和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后,充分考虑困难群体经济承受能力,对经来安县民政局确认的来城低保户和来安县残联确认符合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来城贫困残疾人用水、社会福利机构实行优惠,到户水价仍按原标准1.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1.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元/立方米)执行。

阶梯水价增加收入安排。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实施阶梯水价后,县自来水厂增加的收入,用于来城合表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支出不足部分,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对合表居民家庭用户,来安县自来水厂须制定“一户一表"改造计划,三年内基本完成合表用户改造。来安县自来水厂按照每户元的标准(不分平房和楼房)向合表居民家庭用户收取户表改造费用,对经来安县民政局确认的来城低保户和来安县残联确认符合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来城贫困残疾人免收自来水户表改造费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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