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
[摘要] 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
邱继龙、储祝梅:
根据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皖执9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决定撤销滁国土资房复决字【】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公告送达,公告期为日。
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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