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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子女抚养费该谁给?可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如一方丧失抚养能力,则另一方须承担抚养义务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8-30 00:00 大字

[摘要]可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如一方丧失抚养能力,则另一方须承担抚养义务

■ 纪红林本报记者胡明兵

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在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近日,来安县法院就审理了一件这样的案子,法院认定,这样的约定合法有效。

生于2009年的黎子某是黎某与刘某的婚生子。 2013年2月,黎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黎某与刘某离婚,婚生子黎子某由黎某抚养,刘某无须承担黎子某今后生活中的任何费用。

2016年5月,黎子某将其母刘某诉至来安县法院,要求刘某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刘某认为,她与黎某离婚时,约定她不承担抚养费,她也未分得财产,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来安县法院认为:2013年2月,黎某与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刘某不承担黎子某以后生活中的任何费用,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法院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因此,黎某与刘某协商一致刘某不承担子女抚养费,该内容反映在离婚协议中即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该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该“必要时”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才能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主张。

本案中,黎某已经明确表示,离婚后其生活及经济状况没有发生变化,同时黎某也没有举证证明其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黎子某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刘某表示离婚后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据此,来安法院对黎子某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黎某的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黎子某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黎子某可向刘某要求支付抚养费。

另外,法官提醒,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应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点。未成年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超出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事项,无法独立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为遏制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该项权利,法院要严格审查,以保证合法又合情,体现法律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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