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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妥善调处促和谐

来安报 2013-01-14 09:40 大字

本报讯日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来安县新安镇平洋村梨园组与姜湖村双塘组、林场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当地党委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配合下,县法院审判监督庭通过多方协调,不懈努力,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使这起涉及到三个村民组1000多农民利益,影响较大的信访案件得以妥善化解,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1968年8月,新安镇平洋村梨园组与姜湖村双塘组、林场组共同打建一座小型水库,当时三方约定,水库养鱼、用水收益归三村民组共同享有。1994年,为提高经济效益,解决养鱼、用水、管水纠纷,三方重新约定:水库由双塘组派专人管理,梨园组协助,水面养殖由双塘组一方专管,收入归双塘组,双塘组每年给付梨园组水面养殖费249元,长期不变。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攀升,水库的经济效益也日渐上升,许多村民都愿意出高价承包水库水面养殖。2010年6月,双塘组单方将水库发包给他人经营,获得了可观的承包收入。梨园组村民眼看着物价翻了数倍,而自己分配到的水库收益依然是249元一年,非常不满。他们一纸诉状将双塘组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原先订立的协议。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梨园组的诉讼请求,双塘组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引起案件再审。

案件还没有到法院,已经有上百人到政府上访。案件再审期间,审判监督庭对案件处理的方式和后果及时进行了预估。如果采用判决的方式可能会出现案结事不了的后果。一方面,老百姓可能继续上访,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压力;另一方面,轻易判决撤销几十年前的协议极有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和麻烦,产生新的矛盾隐患,给地方党委政府带来更大的压力。因此,审判监督庭根据实际情况,从实现最佳办案效果的角度出发,选择了案外协调的方式处理本案。再审期间,承办法官多次深入现场,找村民了解情况,不厌其烦地做了大量稳控和协调工作。新安镇党委、政府也对案件的协调处理给予大力支持。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多次参与案件的协调工作,当事人所在村的支部书记也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最终落实了梨园村民组获得一定补偿的调解方案,使本案得以妥善处理。(李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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