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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首次对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安报 2012-11-12 09:44 大字

本报讯近日,县工商局首次对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3月,县工商局联合县消防大队对全县消防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在金太阳装饰城发现当事人林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消防器材,检查中还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厂生产的“洪湖”牌MFZ/ABC1型灭火器6只、MFZ/ABC2型灭火器2只、MFZ/ABC5型灭火器4只、MFZ/ABC8型灭火器1只,存在质量问题,经来安县公安消防大队鉴定,均“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县工商局4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县工商局8月1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交罚没款通知书》,但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罚没款行政决定。

鉴于此情况,工商局领导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9月12日,工商局依法申请来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按照程序进入合法性审查。

9月24日,县法院向当事人下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在该案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很快到指定银行交纳履行了罚款义务。基于此情况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该案获得成功。

(刘金保尹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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