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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惨遭电击伤法院调解得赔偿

来安报 2012-05-28 09:53 大字

本报讯2010年10月的一天下午,天晴、风适、人悦,孙某和他几天前就邀约的亲友如期来到位于汊河镇某排涝站附近的渠道沟钓鱼,这是孙某找寻许久才发现的“好”地方。大家很快选定位置,渔具就位,静侯水中佳音。这地方还真是不错,时间分秒过去,半小时左右,大家身旁的网兜已沉沉入水,人人兴致勃勃。此时,孙某鱼竿的前端又出现了新情况,孙某观察后,觉得应是条大鱼,于是奋力甩杆而起,可这一甩并未见到什么大鱼,却将鱼线甩挂到头顶上方从此处经过的35KV的高压线上,电光瞬时闪过,孙某浑身冒烟,双手、左足已被重重击伤,当即昏倒水中。经同伴和居住在附近的村民救起后,孙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并做了左足大拇指截肢手术,前后住院两个多月。后经司法鉴定,孙某因电击伤遗留双足十指丧失功能20%,评定为十级伤残。2011年5月,胡某将高压线的产权单位汊河镇某排涝站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8461余元。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高压电造成的触电人身损害,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此类情形,不论行为人(产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依照其规定。此案中,汊河镇某排涝站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的是无过错民事责任,因其未能举证证明胡某的损害结果系受害人故意行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系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故汊河镇某排涝站应对孙某触电受伤致残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自己在高压线附近垂钓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但由于其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能选择安全的场所垂钓,对导致自己受到的人身损害亦存在一定过失,故应适当减轻汊河镇某排涝站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全案具体情况,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汊河镇某排涝站一次性赔偿孙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唐明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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