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为捕猎违反规定负刑责
本报讯日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审非法持有枪支案,以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家中一直藏有一支土制猎枪,2011年5月20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驾驶桑塔纳轿车,携带由其提供的火药枪、黑火药、铁砂等物,非法持枪在杨郢乡徒山村沙场附近打猎。经群众电话举报,县公安局舜山镇派出所民警在舜山镇屯仓街道将该车拦下,当场查获土制猎枪一支及黑火药、铁砂、蜡纸包、野鸡等物品。经滁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该土制猎枪能够正常形成击发,属于枪支。案发后,该枪支已被来安县公安局收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云楼古鸿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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