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洗劫废品站老板杀人焚尸被执行死刑
本报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县开发区故意杀人的被告人宋锦祥于10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宋锦祥,绰号“宋老三”,滁州市人,因购买塑料桶与从事废品收购的被害人刘某相识。2009年12月,宋锦祥因外债缠身,预谋抢劫刘某。12月22日,宋锦祥把受害人刘某骗至滁州市三官加油站,伙同他人殴打受害人后,又以殴打、捆绑等手段威逼利诱受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12月23日凌晨1时许,宋锦祥驾车窜至来安县县城,从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两万元。取钱后,为毁灭罪证,宋锦祥将车开至来安县开发区滁来路(s312省道)98公里又780.1米处,将被害人绑在面包车内,并点燃面包车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被烧死。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锦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在实施抢劫后为毁灭罪证而故意杀人,构成杀人罪。宋锦祥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严惩,故判决被告人宋锦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
宣判后,宋锦祥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裁定,驳回宋锦祥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在来安县对宋锦祥宣告上述裁定后,立即执行死刑。
(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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