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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犯罪所得 收购亦是犯法

淮河早报 2017-06-27 10: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李路路)近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一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了解,今年1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田家庵区某超市门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被他人盗走,并于当日凌晨以97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苏某某。

随后,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该三轮车往凤阳方向行驶,被害人刘某某和其子刘小某通过GPS系统报警。凤阳县西泉派出所民警在凤阳县西泉镇许村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并扣押电动三轮车,将其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为5694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苏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所收购的赃物已追回,且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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