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矿山,也是他的“金山” 凤阳县一执法大队副队长如此“执法”获刑又遭罚款
身为矿山执法大队副队长的民警,任海洋不仅将矿山当成自己的“金山”,还联手上司大队长周某一起对非法采矿行为实行“花钱放行”。日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经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后又上诉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任海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
副大队长一家企业伸手就拿100万
法院查明,2013年元月,凤阳县公安局民警周某(另案)调到矿山联合执法大队任大队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任海洋调到矿山执法大队任副大队长,开展凤阳县大庙矿山开采秩序整治工作。
自2013年元月起,凤阳杜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氏矿业)为增加石英岩矿石开采量,长期存在超时开采、越界开采等违规开采行为。为争取任海洋对杜氏矿业违规采矿提供关照,同年3月份的一天,时任杜氏矿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杜某在凤阳县府城镇一饭店附近送给任海洋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任海洋将汇票收下后兑换成现金。
同年4月份前后的一天,杜某请任海洋吃饭,饭后杜某将一张存有30万元的银行卡送给任海洋,任海洋将此卡收下。同年下半年的一天,任海洋向杜某明示其准备与他人合伙做工程需要资金,让杜某帮忙解决部分资金,为感谢及继续争取任海洋对杜氏矿业违规开采行为的关照,10月份前后的一天,杜某按照任海洋的要求将50万元转到指定账户,任海洋将此款用作与他人合伙承包工程的投资。
联手大队长分赃讲究藏头去尾
光有副大队长的关照,要想在严打之下继续非法开采矿山肯定行不通。因此,盗采者在向执法者行贿时,讲究的是面面俱到,大队长周某自然也有份。但令周某没有想到的是,副大队长在拿了“买路钱”之后仅仅分给他一个尾数。
法院查明,2012年下半年,凤阳县刘府镇人高某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刘府镇栗山上盗采石料。为争取任海洋帮忙协调同周某的关系,请两人对其盗采石料行为给予关照,高某找到任海洋表示愿意每月拿出3万元送给他们,任海洋同意了。2012年10月份的一天,高某送给任海洋人民币3万元,任海洋将此款收下,后分给周某1万元。2012年11月份的一天,高某请任海洋、周某到蚌埠吃饭,途中高某送给任海洋人民币3万元,任海洋将此款收下,后分给周某1万元……如此反复,有过多次类似行为。
对于高某所送的钱财,周某表示自己收过钱,但不知道到底送过多少。
案件一波三折终审获刑7年
记者从案件相关材料中发现,任海洋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抓获,同年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凤阳县法院于2015年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任海洋提出上诉,滁州中院于2016年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凤阳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于同年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任海洋不服,提出上诉。滁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滁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任海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及伙同他人共非法收受他人141.52万元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判处任海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对任海洋违法所得130.5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对已扣押任海洋所有的黑色别克君越汽车一辆依法处理后,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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