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2016年9月14日
[摘要]2016年9月14日
卫韩、刘玲: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62号原告卫世勇诉被告卫韩、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六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裴裴、孙二瑞、洪武集团凤阳县奔驰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裴裴、孙二瑞、洪武集团凤阳县奔驰运输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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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安旭、黄云花: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3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保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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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本院受理原告孙圣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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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成芳:本院受理原告李学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6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保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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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艳丽:本院受理原告周本文诉被告石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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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季寅飞: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6876号原告陆斌诉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季寅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九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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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生:本院受理原告王胜诉被告李海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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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开平诉被告李海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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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6257号原告姚文琼诉被告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八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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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广俊、李献芝: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6096号原告尹甫宏诉被告陆广俊、李献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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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陈幻:本院受理原告李宝林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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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兄弟架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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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义友:本院受理原告杨道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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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铭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杨艺:本院受理原告阮怀齐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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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峰:本院受理原告管佳兵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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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乃惠:本院受理原告周继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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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俊:本院受理原告王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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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从志:本院受理原告聂庆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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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广俊:本院受理原告陈继勋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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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善池:本院受理原告叶善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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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章福:本院受理原告张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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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强生:本院受理原告孔祥才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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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跃华、李松、李民臣:本院受理原告彭克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7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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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港、顾秀慧:本院受理原告郭兵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8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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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东、聂宗长:本院受理原告聂尔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0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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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邵风:本院受理原告化范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8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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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兵:本院受理原告洪方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8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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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刚、赵书晗:本院受理原告沈言江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9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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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4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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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深圳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朱衡、苏家龙、孙斌、徐卫东、朱转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干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16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2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3573元(以18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结合被告两次还款的90万元,自2014年12月21日暂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此后以121万元为基数,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本次诉讼的诉讼保全担保费(待保全手续办理后再予以明确)、律师费60000元;3、被告深圳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朱衡、苏家龙、孙斌、徐卫东、朱转云对上述所欠货款及利息、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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