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滁州日报 2020-05-14 08:01 大字

本报讯 2017年11月,张某入职某商贸公司担任水电工程师,负责前期项目报批报建及立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8455元。

2018年6月,由该商贸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定远县某房产公司成立,房产公司承继了商贸公司的业务,张某等原商贸公司的员工也入职某房产公司,工资由房产公司继续发放,该房产公司依然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依然保持8455元。

2019年3月,房产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不甘失业的张某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分别就商贸公司、房产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张某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遂以某房产公司为被告,依法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房产公司支付入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与前后两所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商贸公司还是房产公司均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房产公司是由商贸公司分立出来的,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由分立后的房产公司承担,故依法判决房产公司向张某支付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至张某离职之时的双倍工资93005元。 (蒋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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