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担保人继承人谁还钱?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11-22 11:53 大字

■本报记者 胡明兵

民间借贷中,很多出借人为防范风险,会要求借款人找人担保,如果借款人去世并且有继承人的话,出借人是该向担保人讨要借款还是向借款人的继承人讨要?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张桥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担保人张某鹏偿还出借人谢某14万元及利息。

2012年9月,定远县张桥镇的张某文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朋友谢某借款20万元,并让堂弟张某鹏担保。该债务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债务发生后,张某文共向谢某偿还6万元。 2014年4月,张某文不幸因病去世。尚有14万元欠款未还,谢某于2019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鹏认为,张某文死亡后,依法应用其遗产偿还债务,所以谢某应起诉张某文的遗产继承人,其不再承担担保人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文死亡,但其债务并不消灭,谢某仍可依法要求其继承人或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张某鹏自愿为该债务提供担保,但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定远县法院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因该担保是连带责任保证,所以保证人张某鹏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不能以要求谢某起诉张某文的继承人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但其可以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向张某文的继承人追偿。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鹏偿还谢某14万元及利息,其清偿后可向张某文的继承人追偿。法官提醒读者,在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要约定清楚是何种方式担保,以免出现纠纷时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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